(甘肃省戏剧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0年6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戏剧家协会(简称甘肃剧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甘肃省各民族戏剧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甘肃剧协是甘肃省文联和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甘肃省文联领导。
第二条 甘肃省戏剧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各民族戏剧家与戏剧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在加快甘肃戏剧大省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甘肃省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甘肃省戏剧家协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努力学习,钻研业务,加强实践,勇于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戏剧创作;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艺术观摩活动,不断提高戏剧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推动戏剧理论研究,提倡健康的戏剧评论,鼓励用理论成果指导戏剧创作,促进戏剧的创新与发展。组织甘肃戏剧红梅奖等戏剧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戏剧作品、戏剧表演、戏剧理论和科研成果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加强我省各地区的民间戏剧艺术遗产的收集、整理和发展工作,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戏剧文化。尊重各民族戏剧、各地方剧种的艺术传统和特点,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戏剧家,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艺术交流,积极促进各民族戏剧艺术的发展。
第九条 努力促进戏剧工作者在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大团结。努力在戏剧界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气,积极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重视群众业余戏剧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戏剧组织和戏剧家的联系,扩大艺术交流,增进友谊。
第十条 维护我国宪法、法律、法规所赋予会员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戏剧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戏剧普及工作,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各省辖市戏剧家协会,省直宣传文化单位、各专业性戏剧团体、高等艺术院校的戏剧机构等,赞成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的我省及驻甘部队的戏剧工作者,经本人申请并由团体会员推荐,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者可提出申请:全省各民族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皮影戏、木偶戏、广播剧等戏剧样式的戏剧家,在所从事的编剧、导演、表演、音乐、舞台美术等专业或戏剧理论、教育、编辑、翻译、组织工作和群众普及工作等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具有较高水平者。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在我省工作的中国戏剧家协会会员系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权。团体会员单位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联系甘肃剧协在该地、该单位的会员。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在戏剧专业某一领域做出显著贡献,本人提出申请,须经两名中国剧协会员介绍,由本会主席团研究推荐加入中国戏剧家协会。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触及刑律,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为协会工作献计献策、多做贡献,如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并上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可取消其理事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甘肃省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甘肃省戏剧家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组织本地、本单位的甘肃剧协会员,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代表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团体会员推举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作为候选人,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选,报甘肃剧协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和会议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1、国家拨款;2、会员会费;3、社会赞助;4、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团体会员、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甘肃省戏剧家协会简称甘肃剧协,英文名称为:GANSU THEATR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STA。甘肃省戏剧家协会会址设在兰州。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甘肃省戏剧家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