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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甘肃省摄影家协会是中共甘肃省委领导下的由全省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型人民团体,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甘肃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协会章程

  (甘肃省摄影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共甘肃省委领导下的由全省各民族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的专业型人民团体,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摄影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甘肃摄影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旋律。团结、组织、引领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繁荣和发展我省摄影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在尊重摄影规律的同时,继承优良传统、推动艺术创新。艺术家以围绕弘扬主旋律,贴近人民群众实际生活,记录时代发展、反映人民心声为原则,创作出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摄影作品。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领、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摄影创作、摄影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努力加强甘肃摄影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发展我省摄影事业;积极推进摄影创新,表彰奖励优秀摄影工作者和摄影作品,支持群众摄影活动,促进摄影技术和艺术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对摄影艺术的精神需求,为社会培养摄影人才。 
  第七条 本会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同时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开展文艺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本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摄影领域领军人物、新摄影群体优秀人才、中青年摄影骨干和基层优秀摄影工作者培养力度。认真组织甘肃摄影奔马奖评选,全省摄影艺术届展、专项展和各种形式的摄影展赛、创作、理论研讨、出版活动。
  第十条 本会根据法律及相关政策,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打造有影响力的摄影创作基地,建设便捷、有效的公共摄影文化服务交流平台,特别是多媒体综合交流体系的建设,增强本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甘肃摄影事业的繁荣。
  第十一条 本会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以及海内外摄影组织和团体的联络、交流,密切联系、加强合作、扩大友好往来。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各市、州摄影家协会、企业摄影家协会、省直各单位摄影家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全省性行业摄影家协会和其他摄影组织需提出书面申请,在按照有关条例履行审批程序后,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本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户籍在甘肃或长期在甘肃工作,赞成本会章程,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和所在地区摄影家协会推荐,省直单位可直接申请或由所属文艺组织(摄影)推荐,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为一次性终身会费。
  第十六条 凡申报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的个人,必须是本会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根据中国摄协入会条件细则进行审核后,统一呈报中国摄协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本会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交付的任务,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工作会议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开除会籍处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代表大会。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省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五、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全省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相关单位(组织)推荐和本会特邀产生。团体会员单位可推举一名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提名理事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理事会构成突出专业性,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推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理事会中的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在不担任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单位推举新任负责人接任理事,报经本会主席团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为行使其权利。
  理事会的职权为:
  一、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四、理事会由主席团召集,每届召开若干次,须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继续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新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席团成员年满60周岁或工作调整的,原则上应退出主席团,并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递补。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利。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驻会的主席或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若干次,须半数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需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如长期不参加,经主席团会议研究决定予以罢免。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和会议的领导机构成员,需经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摄影家协会简称“甘肃省摄协”。 甘肃省摄影家协会英文全称是GANSU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GPA。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址设在兰州市东岗西路668号省文联楼内。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甘肃省摄影家协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会全省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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