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
简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音乐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定文化自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广泛团结、组织全省各民族音乐家、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音乐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演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音乐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音乐工作者自律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八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音乐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
第九条 组织甘肃音乐黄钟奖等评奖活动,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机制,提高甘肃音乐黄钟奖及其他展演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导向性和示范性。
第十条 加强对甘肃省音乐家协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引导与管理,协助各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艺术活动,发现培养、团结凝聚业内人才,促进行业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及时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以及甘肃省音乐家协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的工作,加强信息交流。
第十二条 尊重各民族音乐传统和特色,促进各民族音乐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音乐文化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省各民族音乐家的团结。
第十三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音乐志愿服务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延伸服务手臂,坚持密切联系基层音乐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音乐活动,推广和普及音乐艺术。
第十四条 积极促进我省与全国及国外的音乐文化交流,加强同外省音乐组织及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吸取成功经验,努力提高整体音乐文化水平,促进我省音乐事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音乐相关的公益事业和音乐文化产业,积极加强音乐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音乐事业。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音乐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音乐骨干和基层优秀音乐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入会,努力建设一支宏大的音乐人才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八条 各市州音乐家协会为省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全省行业性音协和大型企业音协,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批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其他成员无本会会员资格。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的决议,完成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甘肃省音乐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甘肃省音乐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甘肃省音乐家协会,对甘肃省音乐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甘肃或长期在甘肃工作,在音乐创作、表演、评论、研究、教学、编辑、翻译、对外交流、音乐普及和组织工作及其它方面有一定成就者,赞成本会章程,经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甘肃省音乐家协会认可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核批准,履行必要手续后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章程,执行甘肃省音乐家协会决议,维护甘肃省音乐家协会权益,参加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交付的工作,接受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业务指导,向甘肃省音乐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期交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甘肃省音乐家协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个人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给予提醒教育、谈话劝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和决定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构成突出专业性,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推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
提名理事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继续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新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席团成员年满60周岁或工作调整的,原则上应退出主席团,并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递补。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驻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常务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推动音乐行业建设和音乐事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法违纪及违反本会章程或不能正常履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企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甘肃省音乐家协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海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甘肃省音乐家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简称甘肃音协。甘肃省音乐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GANSU PROVINCE MUSICIANS ASSOCIATION(缩写:GPMA),会址设在兰州。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本章程修改权属于甘肃省音乐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甘肃省音乐家协会。
协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