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

简介

  甘肃省杂技家协会成立于1990年,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甘肃各民族杂技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杂技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甘肃省杂技家协会是甘肃省文联、中国杂技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目前共有省级会员 174人,国家级会员人数43人。
  1990年10月22日,甘肃省杂技家协会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江小玉为主席,马万顺为副主席,选举马骏、李宝东、韩泰、刘娟、朱一龙、周万忠为理事;任命韩泰为秘书长,苟西岩为副秘书长(驻会);聘请赵宜秋为顾问。
  2000年5月28日,甘肃省杂技家协会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江小玉为主席,李宝东、苟西岩(驻会)、吴蓉为副主席,选举马骏、刘娟、韩泰、闫建荣、许爱红、邵桂珍为理事。
  2010年9月6日,甘肃省杂技家协会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李林安为主席,周凡力(驻会)、李宝东、闫建荣、许蕊为副主席,选举尤鸿燕、朱春文(朱艺飞)、徐爱红、刘娟、常亚辉为理事;任命尤鸿燕、朱春文(朱艺飞)为副秘书长;聘请江小玉为名誉主席。
  2015年9月29日,甘肃省杂技家协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李林安为主席,周凡力(驻会)、张学义、闫建荣、许蕊为副主席,选举李林安、周凡力、张学义、闫建荣、许蕊、朱春文、邵桂珍、袁凯、常亚辉、方冉为理事;任命朱春文(朱艺飞)、袁乙凯为副秘书长;聘请李宝东为顾问。
  2020年6月1日,甘肃省杂技家协会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张学义为主席,许蕊、宋婉娣、邵桂珍、袁乙凯为副主席,选举方冉、许蕊、朱艺飞、张学义、宋婉娣、邵桂珍、相玉荣、袁乙凯、常亚辉、蒋亚宁为理事;任命相玉荣为秘书长;聘请李林安为名誉主席,周凡力为顾问。
  甘肃省杂技家协会现有驻会干部2人,常务副主席宋婉娣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协会章程

  甘肃省杂技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0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杂技家协会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甘肃各民族杂技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杂技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杂技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甘肃省杂技家协会是甘肃省文联、中国杂技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甘肃省杂技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按照中央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团结和组织全省各民族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借鉴世界优秀文化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开拓创新,融会贯通,推动创作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作品。发扬学术民主、艺术民主,营造开展杂技批评的良好氛围。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杂技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甘肃杂技家和杂技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健全权益保障职能,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杂技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

  第八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杂技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 加强杂技理论的研究、探讨和资料整理工作,组织各种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促进杂技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

  第十条 组织甘肃杂技菊花奖的评奖活动,鼓励创新,对优秀的杂技创作、杂技表演、杂技理论成果及有显著成绩的杂技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比赛演出、观摩交流、理论研讨等活动,促进杂技艺术的创新与发展。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反映国内外杂技的创作理念、发展趋势、研究成果等。

  第十二条 重视和发展杂技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杂技教学、培训工作,推动甘肃杂技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扶持和引导民间杂技健康发展,提高艺术水准,发挥资源优势,活跃基层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与兄弟省(区、市)之间的艺术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杂技艺术家及团体的联系,扩大国际间的友好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谊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积极扶持和发展杂技文化产业。

  第十六条 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强会员发展,吸纳有贡献、有影响的杂技人才入会,壮大会员队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甘肃省杂技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八条 各市、州杂技家协会,相关专业院团、新文艺组织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甘肃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介绍其会员加入本会,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二十条 凡年满16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甘肃或长期在甘肃工作,在杂技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绩,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部分未成立杂技家协会的市、州及流动性较大的新文艺群体,可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符合入会条件,经本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甘肃省杂技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违法犯罪,视其情节轻重,由驻会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可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会籍以至取消会员资格之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甘肃省杂技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甘肃省杂技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驻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专业院团、新文艺组织推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构成突出专业性,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推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提名理事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继续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新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席团成员年满60周岁或工作调整的,原则上应退出主席团,并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递补。理事、主席团成员视情况或工作需要,可实行届中调整增补;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会议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驻会主席或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和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法违纪及违反本会章程或不能正常履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资产及财政划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甘肃省杂技家协会简称甘肃省杂协,英文名称是GANSU ACROBATS ASSOCIATION(缩写为GSAA),会址设在兰州。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于主席团。

协会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