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作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6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甘肃省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对广大作家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甘肃省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本会作为中国作协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作家协会的指导,并积极配合中国作家协会的各项工作。甘肃省作家协会行政上隶属于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第三条 甘肃省作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紧紧依靠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无愧于时代的优秀作品,不断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价值引导力、文化凝聚力、精神推动力。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文化自觉和文化担当,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五条 甘肃省作家协会积极组织和推动各种类型的文学活动,提倡不同观点、不同学派的自由讨论。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充分权力。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甘肃省作家协会积极发现、培养本省各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的新生力量,广泛联系致力于文学创作的文学社团,大力关注网络文学创作和网络作家,努力发展和壮大文学队伍。
第七条 甘肃省作家协会尊重本省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鼓励少数民族作家用本民族的文字创作和翻译文学作品,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第八条 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维护祖国统一。推进海内外文学交流,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促进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
第九条 鼓励和帮助作家深入生活,树立精品意识,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和多种艺术风格,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力和正当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文学活动的自由。通过反映诉求、规范行为、提供服务等措施,发挥省作协作为社会团体的协调和凝聚作用,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有关工作。省作协的正常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它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增强作家协会的凝聚力。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甘肃或长期在甘肃工作,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一定质量和数量的文学作品、文艺理论文章,从事文学翻译、编辑、教学和文学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由市、州及行业系统文联(作协)根据条件推荐,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的市、州作家协会和全省各产业作协,以及有常设机构的文学社团,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要为繁荣本省文学创作做出积极贡献;有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享有本会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在创作、评论和其它文学活动方面有优异成绩者,本会有义务主动推荐加入中国作家协会。本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严重违法、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七条 凡外省中国作协会员或省级会员迁入甘肃,通过书面申请,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凡本会会员调离甘肃者,如本人提出要求,本会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外省作家协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由团体会员组织居住本地或本系统所属会员民主协商,选举或推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本会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和延期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甘肃省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构成突出专业性,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推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提名理事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继续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新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席团成员年满60周岁或工作调整的,原则上应退出主席团,并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递补。由主席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团。
主席团会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一条 驻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可召集作协主席团会议,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名荣誉职务,具体人选由主席团推举聘请。
对于违法违纪及违反本会章程或不能正常履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赞助;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对本会争取社会赞助有重大帮助的会员,应当予以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甘肃省作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作家协会简称甘肃作协,会址设在省会兰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