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艺术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9-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出成果和出人才相结合、抓作品和抓环境相贯通,改进文艺创作生产服务、引导、组织工作机制,深入实施陇原文艺高峰攀登工程,加快建设繁荣兴盛的文化强省,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实施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八个一”文化品牌为抓手全力推动文化传承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甘肃省艺术基金”(以下简称“艺术基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扶持文化艺术创作、奖励文艺精品、扶持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及人才培养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艺术基金的管理使用坚持“支持原创、量入为出、择优立项、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的原则,扶持创作、奖励精品、集中财力办大事。以扶持奖励甘肃本土作品、本土团队为主,鼓励“揭榜挂帅、央地合作、联合创作”等文艺创作生产组织方式。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设立甘肃省艺术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作为艺术基金的议事机构,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省文联负责同志及文艺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甘肃省艺术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艺术基金办公室”),作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文旅厅,具体负责艺术基金日常管理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艺术基金管理有关制度,明确艺术基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跟踪检查项目实施、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开展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艺术基金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负责艺术基金预决算编制,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运行监管,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项验收,公开相关信息等,具体业务由艺术基金办公室办理。
(二)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指导相关部门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管,审核绩效自评报告,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抽查复核自评报告,组织预算绩效管理考核,加强结果运用。
第六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单位对申报项目的政治导向、质量进度、绩效管理和资金安全,以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艺术基金支出包括项目支出和管理支出。
项目支出指用于扶持文艺创作、奖励文艺精品、扶持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及人才培养活动等方面的支出。原则上重点支持舞台艺术、广播影视、网络文艺创作和精品奖励,并结合实际情况对美术书法摄影文学图书和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及人才培养活动予以适当支持。项目支出列支比例不得低于当年艺术基金总额的98%。
管理支出指开展组织和管理工作发生的专家评审(咨询)、监督(绩效)评价、审计验收等经费。支出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省上相关规定,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艺术基金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开支标准,报省财政厅备案。组织管理支出列支比例不得超过当年艺术基金总额的2%。
第三章  创作扶持
第八条  文艺创作扶持重点聚焦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具有获得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潜力或具有产生国际国内重大影响预期,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及甘肃优秀本土文化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文艺作品。
创作扶持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指列入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文联、中国作协等中央和国家部委创作计划,省委、省政府围绕重大主题和重要节点组织创作生产的项目等。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目。原则上重点项目扶持资金占年度创作扶持资金的60%,一般项目扶持资金占年度创作扶持资金的40%。
(一)舞台艺术项目(含戏剧、音乐、舞蹈、杂技、曲艺、旅游演艺等)
1.大型舞台剧剧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50万元,中型舞台剧剧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30万元,小型舞台剧剧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10万元,申报项目须完成剧本或文学台本初稿。
2.大型舞台剧整剧扶持标准每部不超过300万元。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每部不超过300万元;儿童剧每部不超过60万元;杂技剧每部不超过150万元;木偶剧、皮影戏每部不超过60万元;小剧场舞台(戏)剧每部不超过5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每部不超过100万元;曲艺(长篇、中篇)每部不超过30万元;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每部不超过100万元,申报项目需完成剧本创作。
3.小戏小曲、音乐、舞蹈、杂技等节目创作每项扶持不超过10万元,申报项目须完成作品小样或创作大纲。
同一作品先获得剧本扶持,后获得整剧扶持的,按“补差、就高”原则执行。
(二)影视项目〔包括电影(含故事电影、动画电影、纪录电影)和电视剧(含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
1.电影剧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50万元,申报项目须完成剧本大纲。电视剧〔10—20集(含)〕剧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50万元,电视剧(20集以上)剧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80万元,申报项目须完成剧本初稿。
2.电影摄制扶持每部不超过200万元,申报项目须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电视剧〔10—20集(含)〕整剧扶持每部不超过100万元,电视剧(20集以上)整剧扶持每部不超过200万元,申报项目须完成备案、立项及完整剧本创作。
3.纪录片(1—3集)脚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10万、(3—6集,含6集)脚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15万、(6集以上)脚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20万,申报须完成创作大纲;整片扶持每部不超过200万元,申报须完成完整拍摄脚本创作或已完成成片制作。
同一作品先获得剧(脚)本扶持,后获得整剧扶持的,按“补差、就高”原则执行。
(三)美术、书法、摄影项目
由相关单位组织举办的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扶持每项不超过50万元,申报项目须完成策划方案。
(四)广播剧项目(含有声剧)
单集或上下集剧本创作及录制整剧扶持每部不超过20万元,3集(含)以上剧本创作及录制整剧扶持每部不超过50万元,申报项目须完成剧本初稿或创作大纲。
(五)文学图书项目
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等扶持每部不超过20万元;中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儿童文学、文学评论集、文艺理论评论专著等扶持每部不超过10万元,申报项目成稿率须达到60%以上。
(六)网络文艺项目(含网络文学、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电影、网络微短剧、网络纪录片、网络动画片等)
网络文艺各类别项目分别参照以上文艺门类扶持标准执行。其中,网络微短剧剧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20万元,整剧扶持每部不超过50万元;重点网络微电影剧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5万元,整剧扶持每部不超过15万元。申报剧本创作扶持项目须完成剧本初稿,申报整剧扶持项目须完成规划备案。
同一作品先获得剧本扶持,后获得整剧扶持的,“按补差、就高”原则执行。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金额由评审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可跨年度滚动支持。
第十条  对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入选国家艺术基金的项目及其他由中央宣传部(国家电影局)、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等国家级专项支持的甘肃省内立项项目给予配套资金补助。补助额度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
第四章  精品奖励
第十一条  精品奖励是指对代表甘肃获得常设全国性文艺奖项,或首次参加国家部委主办的重要文艺展演展播展览活动,以及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力的优秀文艺作品进行奖励(奖励条件及标准见附件)。具体由评审委员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同一作品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同一作品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同一作品在前期已获财政资金扶持,后期又获得相应奖项,且奖励标准高于扶持标准的,按照奖励标准“补差”奖励。
第五章  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及人才培养活动扶持
第十三条  重大文化艺术活动及人才培养活动主要包括:列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计划安排,以及省委、省政府安排或由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主办、承办的重大文艺演出、赛评活动、展播展映展览、人才培训等。
第十四条  每个项目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且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预算的50%。其中,人才培训项目每个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第六章  申报与审定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研究。艺术基金办公室综合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统一印发本年度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六条  各市(州)党委宣传部、文广旅局负责本辖区内市(州)、县(区)级单位的项目申报组织、初审和汇总报送工作;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负责本领域(单位)的项目申报组织、初审和汇总报送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申报指南》载明的条件与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填报项目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自项目申报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资格审查,并提交艺术基金办公室。
第十九条  按照“先精品奖励、后资助扶持,先重点项目、后一般项目”的原则,艺术基金办公室组织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省财政厅,聘请政治素质过硬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艺术造诣、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开展评审。评审工作分为初审、专家评审、审核公示:
(一)初审。由艺术基金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进入专家评审程序的项目。
(二)专家评审。在艺术基金年度总资金额度和单项扶持、奖励标准限额内,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成本等因素,通过审看、审听、审读等方式,经充分讨论酝酿,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拟扶持和奖励的项目名单,核定扶持、奖励额度。需要组织现场答辩论证的,应组织现场答辩论证。
(三)审核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和扶持、奖励额度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核准后,将扶持项目名单和项目承担单位在省属主要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立项;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实名向艺术基金办公室提供书面材料和相关证据,由艺术基金办公室核查处理。经核查,不影响给予扶持的,正式立项;对确实存在问题的作退回处理,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对重点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进行评审。根据申报单位的实施能力、项目可行性等综合因素,择优予以扶持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和奖励: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
(二)隐瞒项目相关真实情况,项目内容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三)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
(四)存在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
(五)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被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六)其他按规定不能给予扶持和奖励的情形。
第七章 资金拨付与支出
第二十二条 艺术基金办公室于每年8月将下年度拟确定扶持的项目和资金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甘肃省艺术基金扶持协议书》(以下简称“《扶持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每年10月底前,艺术基金办公室将下年度项目扶持、精品奖励的资金计划列入下年财政预算。省财政厅将市县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编入下年度预算。在预算批复后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立项扶持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先期拨付扶持资金总额的80%,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20%;立项扶持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艺术基金扶持和奖励资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扶持项目实施单位和奖励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套取、侵占、挪用资金。艺术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付本还息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单位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条  艺术基金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用途清楚、账目明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执行;使用项目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执行。
第八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三十条  舞台剧、文学图书、网络文艺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影视项目实施周期为3年,其他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自《扶持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计算。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实施周期的,报艺术基金办公室审批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按项目计划积极推进,在实施周期内达到项目申报目标,取得最好效果。艺术基金办公室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成果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和跟踪检查,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发现并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因故需要变更实施计划,或因遇突发情况或不可抗力需要终止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原申报途径提出申请,艺术基金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工作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对申请变更实施计划的项目作出调整;对申请终止的项目取消扶持,并追回已拨付全部资金。对无特殊原因、不按要求报批又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艺术基金办公室研究提出取消扶持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取消项目扶持,限期退回已拨付全部资金。
第九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项目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各自主管文艺门类扶持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自评、部门评价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围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适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绩效评价或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和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机构、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回已拨付全部资金,3年内暂停项目申报资格。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
(二)项目内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政治方向、价值取向、艺术导向问题;
(三)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四)通过隐瞒事实、伪造材料、提供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五)实施活动与立项内容严重不符;
(六)经延期仍不能完成;
(七)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
(八)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九)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等贪腐行为;
(十)拒不配合项目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违规违纪违法事项。
第十章  项目结项与验收
第三十五条  扶持项目实行结项验收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需及时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提出书面结项申请,同时提供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等财务报告,并附相关明细凭证。
艺术基金办公室按照《扶持协议书》约定事项对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颁发结项证书;对成果质量效益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作撤销项目处理,追回已拨付全部资金。
第三十六条  获扶持项目作品在播映、演出、展览、出版、发表、宣传、推介等时,须明确标示“甘肃省艺术基金扶持项目”字样。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凡受到甘肃省艺术基金扶持的项目(作品),均视为同意共同享有版权、报奖权、荣誉权、播映权等相关权益,具体以《扶持协议书》约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艺术基金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评审、结项验收、精品奖励等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有条件的市(州)可制定相应扶持奖励政策,与省级宣传文化单位联合开展“揭榜挂帅”、签约创作,参与联合创作。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甘肃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精品剧目、影视精品专项资金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科〔2018〕36号)、《关于印发〈中共甘肃省委宣传部 甘肃省电影局精品剧目“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宣通字〔2020〕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