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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成立于1980年,原名中国美术家协会甘肃分会,1990年更名为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简称甘肃省美协。协会现有省级会员3894余名,中国美协会员373名。1980年陈伯希当选为第一届理事会主席;1990年朱冰当选为第二届理事会主席;2000年莫建成当选为第三届理事会主席;2010年李宝堂当选为第四届理事会主席;2015年12月李宝堂当选连任第五届理事会主席202065日省美协召开第次会员代表大会,马刚同志当选为省美协第六届理事会主席,王万成、王晓银、王联仁、许林、张学智、桑吉才让、王玉芳、刘晓辉、贾利珠、郭殿声等十位同志当选为副主席聘请莫建成、何鄂(女)、李宝堂为名誉主席,李伟、张大刚、张玉泉、段新明、樊威为顾问2020年12月任命王骁勇同志为省美协常务副主席(驻会);2021年10月任命张芳同志为省美协秘书长。协会现有驻会人员4名,常务副主席王骁勇主持日常工作。

  协会以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为职能,在行业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美术创作、美术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研讨、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推动我省美术事业繁荣发展。

协会章程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美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甘肃社会主义美术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定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组织全省各民族美术家和美术工作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把美术艺术队伍建设和行业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加强会员联络服务管理,组织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深入生活采风、主题创作实践、成果展览展示、先进典型推介、文艺评奖评论、理论研究研讨、文艺志愿服务、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美术艺术工作者的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行风建设,努力发挥行业建设主导作用。

  第六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努力提高美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职业道德,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加强人才培训,促进素质提升,不断培育新生力量。加大对美术领域领军人物、新的美术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美术骨干和基层优秀美术工作者的培养力度,完善对终身成就美术家、杰出美术人才、德艺双馨会员、先进团体会员等表彰奖励制度。

  第八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美术作品作为重要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引导广大美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艺术规律,继承优良传统,推动美术创新,不断推出更多无愧于民族和时代的,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优秀美术作品。

  第九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重视事关美术事业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着眼于全国美术和世界美术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切实加强学术探索、理论建设和评论工作,努力发挥各专业艺术委员会的作用,促进美术教育的规范化和美术理论的系统化。

  第十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组织甘肃美术“金驼奖”等评奖、展览活动,建立具有中华美学精神的美术评价体系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机制,提高甘肃美术“金驼奖”及其他展览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升甘肃美术“金驼奖”及其他展览的导向性、示范性。

  第十一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坚持密切联系基层美术工作者,积极指导和推动群众性美术活动,推广和普及美术艺术。

  第十二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尊重、扶持各民族美术传统和特色,培养少数民族美术家,促进各民族美术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美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省、全国各民族美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三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积极促进全国、全省各地区各民族美术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美术组织和美术界人士的联系、交流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四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积极开展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之间,以及民间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同全国兄弟省市(自治区)及海外美术家的友好往来,推动甘肃美术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

  第十五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积极反映团体会员和美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与美术相关的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积极加强美术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共同繁荣发展美术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七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八条 全省各市州美协为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美术家协会和全省性美术社会组织,提出申请并经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驻甘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及武警部队中的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集体参加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和工作,视同于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的决议,完成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并对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甘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甘肃学习的高等院校学生、长期在甘肃工作生活的美术工作者,在美术创作、理论研究、专业教育、新闻出版、组织管理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的团体会员或有关部门推荐,报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个人会员入会细则,经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执行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决议,维护甘肃省美术家协会权益,完成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交办的任务,接受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业务指导,向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美术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按规定缴纳会费。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二十三条 个人会员如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章程,经驻会领导机构研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暂停会籍或取消其个人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四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全省代表大会。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职责:讨论并决定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听取和审议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由一名驻会主要负责人作为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责:执行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的决议;听取和审议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工作报告;选举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和副主席;决定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和有关部门按商定名额推选后提名,提交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选举。各团体会员一名驻会负责人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负责人,其理事资格应由所在团体及时推举新任负责人接替,并报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理事构成突出专业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推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的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推举和聘请荣誉职务;听取和审议甘肃省美术家协会重要事项;决定由主席团会议决定的事项。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主席团执行全省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若干名。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会理事。

  第二十九条 为我省美术事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海外侨胞中的美术家,经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审批,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或名誉会员。

  第三十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召集。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会议由协会主席或协会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十一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和奉献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各专业艺术委员会及相关艺术群体委员会,推动美术行业建设和美术事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提名理事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继续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新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席团成员年满60周岁或工作调整的,原则上应退出主席团,并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递补。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法违纪及违反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章程或不能正常履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简称甘肃省美协。甘肃省美术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GANSUPROVINCEARTISTSASSOCIATION”,缩写为“GPAA”,会址设在兰州。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其修改权属甘肃省美术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本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甘肃省美术家协会。

本届主席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