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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简称甘肃省书协),现有国家级会员473人,省级会员5000余人,是全省各民族的国家级、省级会员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甘肃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文化强省建设、传承甘肃地域书法资源、引领甘肃书法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中国书法家协会和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甘肃省书协筹备于19808月,王创业为筹备组组长,原名中国书法家协会甘肃分会;19904月召开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甘肃省书协正式成立,赵正当选第一届理事会主席;2003年,张改琴当选第二届理事会主席;2010年,马少青当选第三届理事会主席;2015年,林涛当选第四届理事会主席;2020年,安文丽当选第五届理事会主席。

  甘肃省书协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基本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书法艺术,积极开展对会员的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通过组织主题展览、书法创作、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教育培训,推动书法普及,依法维护书法家的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重视和支持群众性书法活动,积极组织全省各级书协、团体会员单位和广大会员心系民族伟业,坚守人民立场,坚持守正创新,坚定文化自信,在追求德艺双馨中成就人生价值,在坚持弘扬正道中展现甘肃书法之美,为实现全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协会章程

  (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0年7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省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甘肃省书法家协会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思想,坚定文化自信,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广泛团结、组织全省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章程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业务指导的基本职能,把书法陇军打造、书法艺术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作为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评奖办节、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公益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训及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开展重点公共文化工程、项目建设,完善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能,不断开创我省书法事业新局面。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书法工作者行为守则,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开展创作活动。在书法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阐发和传播中国精神。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书法创作,打造书法陇军,不断提高书法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类书法展览及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网站建设,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完善机制,拓宽渠道,建设书法阵地,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有影响的书法人才和组织入会,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书法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书法文化传统,保护中华民族书法文化遗产,传承甘肃地域特色书法文化。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作用,建设本会行风建设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加强各委员会的履职考评,推动书法行业建设和书法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社会,广泛开展书法志愿服务活动。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书法界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共同繁荣发展甘肃书法事业。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支持发展书法公益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基础文化建设,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健全完善相应权益保障职能。

  第十四条 加强与兄弟省、市、区书法家协会和国内外书法专业组织的联系,交流经验,宣传推介,推动甘肃书法走向全国、走向世界,不断提升甘肃书法在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甘肃省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和会员资格审查小组组织实施。

  各市、州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全省性产(行)业书协,凡本会会员人数达到一定规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报省文联党组同意后履行手续,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甘肃省书法家协会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的决议,完成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交办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甘肃省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甘肃省书法家协会并对甘肃省书法家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加强会员监督、建设基层书法队伍的责任和退会自由。

  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秘书长工作会议提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可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凡年满16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甘肃或长期在甘肃工作,从事书法篆刻创作、理论研究、书法教学和书法组织工作等领域成绩显著者,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细则、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加盖公章,所属团体会员统一推荐、报送,本会个人会员资格审查小组审查批准,报主席团会通过,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履行入会手续,可成为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甘肃省书协的一个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力

  个人会员的义务:遵守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章程,执行甘肃省书法家协会决议,维护甘肃省书法家协会权益和声誉,按期缴纳会费,完成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交办的任务,接受甘肃省书法家协会业务指导,向甘肃省书法家协会反映基层以及人民群众对书法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文艺轻骑兵的优势,积极参加书法志愿服务,有为甘肃书法事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会员通讯方式、联系电话变更需及时报省书协更改、备案。

  个人会员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对甘肃省书法家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退会需由本会团体会员审核并报会员资格审查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对甘肃书法事业有特殊贡献的省内外书法家、书法工作者、书法爱好者,符合一定条件,认可本会章程,履行相关手续,由本会审核批准后,可授予名誉会员。名誉会员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个人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资格审查小组审议,报本会主席团会通过,可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等处理,并相应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2.听取和审议甘肃省书法家协会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省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并可根据需要,由大会筹备机构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单位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省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如不再担任该团体会员单位负责人,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其理事资格由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举另一位负责人担任,报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构成突出专业性,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推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提名理事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继续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新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席团成员年满60周岁或工作调整的,原则上应退出主席团,并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递补。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和理事会理事,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提名、推举,报省文联党组批复,由主席团聘任。担任荣誉职务者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法违纪及违反本会章程或不能正常履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本会接受会员、名誉会员和省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资助。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本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甘肃省书法家协会简称“甘肃省书协”,英文全称是:“GANSU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GSCA。会址设在兰州。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甘肃省书法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全省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甘肃省书法家协会。

本届主席团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