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

简介

  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简称甘肃省民协,成立于1980年,原名“中国民间文艺研究会甘肃分会”,1990年更名为“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领导,本会也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加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在业务上受其指导。协会现有团体会员13个,个人会员1730名,设立专业委员会6个,在全省命名省级民间文艺之乡(基地)10个。

  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创作导向,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加强行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举办甘肃民间文艺“百合花奖”全省性评奖及各类民间文艺人才培训,推动甘肃民间文艺对外交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强化理论研讨,举办系列学术研讨(论坛),配合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组织实施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推进中国民间文学大系出版工程和中国民间工艺传承传播工程,促进我省民间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开展全省“民间文艺之乡”“民间文艺传承(保护)基地”及优秀民间艺术家的审查、命名和考核工作, 推动我省民间文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协会章程

  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20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省各民族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工作者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是甘肃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其领导,本会也以团体会员的名义加入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在业务上受其指导。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和引领全省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彰显时代风貌,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甘肃民间文艺事业,全面推进文化大省和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按照德艺双馨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和民间文艺工作者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本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职能,加强同会员、团体会员、新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合作与交流,帮助和支持他们开展工作,发挥协会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 本会积极培养民间文艺人才,重视支持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开展,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民间文艺活动的联系,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中国民协推荐优秀民间文艺人才。

  第八条 完善评奖机制,严格评奖程序,认真组织开展甘肃民间文艺“百合花奖”评奖活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做好“民间文艺之乡”“民间文艺传承(保护)基地”及优秀民间艺术家的审查、命名和考核工作;并及时向中国民协申报国家级“民间文艺之乡”“民间文艺传承(保护)基地”,促进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

  第九条 本会负责规划、组织和指导民间文艺活动和交流,通过编辑书籍、采风创作、成果展示、艺术观摩、学术交流、组织理论学术研讨、举办人才培训等活动,加大甘肃省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和保护工作力度,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田野调查与理论研究,支持民间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十条 本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民间文艺家、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增进同台湾和港、澳特别行政区同胞民间文艺团体的联系和来往,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并致力于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讲好甘肃故事。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十二条 各市(州)民间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凡在我省从事民间文艺研究、创作和表演活动的群众团体经申请并由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受本会指导,同时有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三条 凡年满16周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户籍在甘肃或长期在甘肃工作,在民间文学、民间艺术、民间文化领域成绩显著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和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工作流动性大或在尚未成立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的入会申请者,可由本人直接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获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也可由所在市(州)文联推荐,获本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 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主席团研究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和名誉理事称号。名誉会员、名誉理事免缴会费,在本会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六条 会员的权利

  1)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有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和获得本会相关信息的权利;

  4)会员有自动退会的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本会工作,缴纳会费;

  2)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和社会活动;

  3)积极、主动发现培养民间文艺人才,对成绩突出者及时介绍他们入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因违反本会章程,有损本会声誉,视情节严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中凡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将开除其会籍。

  第二十条 凡较长时间不再从事民间文艺的搜集、整理、翻译、研究、组织工作的,经主席团研究同意作为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各市(州)文联和各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名额分配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并可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

  第二十四条 各团体会员主持日常工作的一名负责人为全省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

  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实行自然替补制,即该理事不再担任团体会员领导职务后,经报本会主席团同意,由该团体会员新任领导人接替。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构成突出专业性,党政机关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推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提名理事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 周岁,继续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8 周岁,新提名主席团成员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主席团成员年满60 周岁或工作调整的,原则上应退出主席团,并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进行递补。

  主席团提名任命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省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的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多做贡献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荣誉职务者原则上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法违纪及违反本会章程或不能正常履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1)国家财政拨款;

  2)社会赞助;

  3)会员会费;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英文名称是Gansu Province Folk Literature and Art Association,简称“甘肃省民协”(GSFLAA)。会址设在兰州。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061日本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甘肃省民间文艺家协会。

本届主席团成员